吴湛辉,关于立功的认定,立功如何认定,立功的表现有哪些?

时间:2023-10-21 10:17:16编辑:小李

1,关于立功的认定,立功如何认定,立功的表现有哪些?

立功是我国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对于是否属于立功情节还需要进行认定,那么立功如何认定呢?在司法实践中,立功的表现又有哪些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关于立功的认定问题。
一、立功如何认定?
立功的具体认定如下:
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
(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
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观上必须产生了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认定。
认定其他立功的关键在于确认犯罪分子所做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表现是否“突出”。至于何为“表现突出”,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另外,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交代出还有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这一同案犯,但经审查,认定其协助抓获的人是同案犯的证据不足,但是却有证据证明被抓获者另有犯罪行为。因为从客观上看,犯罪分子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2)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立功表现,但又畏罪潜逃或者在羁押期间脱逃,后被抓获归案的,也应认定为立功。因为立功的本质不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悔罪态度而是客观上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既不以犯罪分子主观上的悔罪或悔改为成立要件,也不依赖于自首或者自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等条件而存在。
2、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自首并重大立功的认定
在前述认定立功的基础上,还应当区分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和自首并重大立功,因为三者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不同的,对于一般立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并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分,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因此,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三个,第一个是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个是案件是否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第三个是犯罪分子是否对国家和社会的有其他重大贡献。除此之外,学理上提出的其他标准都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对于如何认定“重大贡献”,学理上可以探讨、司法机关可以总结归纳一些具体的操作标准。
二、立功的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以上便是关于立功的认定相关问题,如立功如何认定,立功的表现有哪些的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要知道有立功情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如果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立功,也可以向相关人士咨询,如刑事律师。

2,吴湛辉的指控

吴湛辉涉嫌受贿人民币4970万元,全部事发于其任职东莞市环保局期间。指控显示,2012年3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吴湛辉担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利用其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赖洪中(另案起诉)谋取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的承包经营权,收受赖洪中贿送的人民币4970万元。2003年11月,在吴湛辉的支持下,赖洪中以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莞市环保局工会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该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私下许诺会将经营所得利润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分给被告人。自2005年3月至2007年,赖洪中按约共向吴湛辉支付了2150万元好处费,并根据吴的指示,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吴湛辉之兄吴湛林实际控制的东莞市莞晟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保管。2006年12月,在时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吴湛辉的支持下,赖洪中再次以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经营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承包期限由2008年10月1日延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赖洪中按约每月支付人民币50到60万元不等给吴湛辉。自2008年至2012年3月,共支付人民币2820万元。指控显示,2006年4月,吴湛辉通过地下钱庄转账1600万元港币,购买位于香港罗便臣道9号荟萃苑10楼B座及其4楼2号车位。2011年6月,吴湛辉再次通过他人的地下钱庄转账7600万元港币,购买位于香港黄麻角道88号富豪海湾B25栋屋及其两个停车场。2007年上半年,吴湛辉出借人民币3000万元给赖洪中用于资金周转,后来收回。

3,吴湛辉的生平

1986年至2002年,先后在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外贸局、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先后任办事员、科员、东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东莞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科长、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东莞市政府副秘书长(副处级)。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任东莞市石排镇镇长(副处级)。2003年2月至2003年11月,任东莞市环保局党组负责人、副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2003年11月至2007年2月,任东莞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期间: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环境工程专业,获工程硕士学位)。2007年2月至2007年3月,任东莞市政府党组成员,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正处级)。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任东莞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正处级)。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22日,任虎门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2012年2月21日,中共东莞市委决定,吴湛辉不再担任虎门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职务,调任中共东莞市委副秘书长。2012年10月8日,中共广东省纪委披露,经中共广东省委批准,中共广东省纪委对中共东莞市委委员、原副秘书长吴湛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吴湛辉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红包”礼金及贵重物品一批。中共广东省纪委称,吴湛辉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湛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燕赵财险转正后是省公务员吗???

纯粹是忽悠你的。
燕赵财险是一家保险公司,是企业,就算是这家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转正了也是企业人员性质,属于企业编制而非行政编制,不可能成为省公务员;如果是保险业务员,那也许连企业的正式员工都算不上的。
保险公司招聘的水向来很深,有些还很有迷惑性的,像你遇到的这种算比较低级的忽悠了,懂行的人一眼都能看出问题。要提高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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